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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成分原料能不能进口,要看在不在目录内!

点击次数:315   更新时间:2022-06-17      来源:海汇达报关行

国家药监局,在2021年4月27号,发布一则新的公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 第62号)。公告内容为: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原料管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名称(2015版)》进行修订,形成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前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目录中,大概收录了八千多种原料。

比如:

品名:紫苏(PERILLA OCYMOIDES)提取物,英文名或拉丁文名:PERILLA OCYMOIDES EXTRACT 

紫檀(PTEROCARPUS SANTALINUS)木提取物,英文名或拉丁文名:PTEROCARPUS SANTALINUS WOOD EXTRACT

紫藤(WISTERIA SINENSIS)花提取物,英文名或拉丁文名:WISTERIA SINENSIS FLOWER EXTRACT

紫玉兰(MAGNOLIA LILIFLORA)花蕾提取物,英文名或拉丁文名:MAGNOLIA LILIFLORA BUD EXTRACT

化妆品监管严格,比如美白化妆品:

日本将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及医药部外品。美白类产品在日本被界定为医药部外品,上市前需经过厚生劳动省审查许可,批准后方可销售。

  根据韩国《化妆品法》,将化妆品分为一般化妆品和机能性化妆品。美白化妆品属于机能性化妆品,上市前需经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审核、批准。

   现在,化妆品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产品,消费者了解化妆品功效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看标签宣称。标签上的内容尤其是功效宣称会对消费者购买化妆品的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而一个化妆品具有的功效主要是由其配方里所添加的功效原料的种类、添加量、规格、产品使用方式等因素决定的。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申请注册的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由化妆品注册人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同时,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全成分标示要求,化妆品配方中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  

以上货物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因进口货物涉及环节众多,单证和流程繁琐,为节约时间和节省费用,请务必了解注意事项,避免产生不必要损失,海汇达报关行专业为您提供全套清关物流解决方案,欢迎来电咨询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