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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波兰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点击次数:353   更新时间:2022-04-26      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6号(关于进口波兰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中国从波兰输入饲用乳制品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波兰饲用乳制品进口。现将进口波兰饲用乳制品的检疫和卫生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波兰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docx

  海关总署

  2021年3月18日

附件 

 

  进口波兰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

 

、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四)《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中国从波兰输入饲用乳制品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饲用乳制品是指由蔬菜成分、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益生菌以及其他中国与波兰法律准许使用的非动物源性原料与乳清、乳酪、脱脂乳等混合制成的饲用乳制品,及由不含以上原料的乳清、乳酪、脱脂乳等制成的饲用乳制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饲用乳制品的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和兽医卫生法规的要求;

(二)获得波兰官方注册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督之下生产,其产品允许在波兰自由销售;

(三)建立并实施了HACCP等安全卫生质量控制计划,并获得波兰法律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四)须经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饲用乳制品。

四、原料及产品要求

(一)生产原料应来自波兰本国,且波兰国内没有口蹄疫、牛瘟、牛结节性疹、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羊痒病疫情。同时,过去一年内出口中国的饲用乳制品的奶源供应农场未发生过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牛副结核病、梅迪一维斯纳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二)原料奶来自于无任何传染病症状的健康动物,并不得使用生育后7天内取得的初乳。

(三)原料中不得含有除牛奶及其衍生品外的其他反刍动物蛋白和其他动物源性成分。

(四)输华产品加工所使用的原料不得含有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份。

(五)输华产品属中国农业农村部进口产品登记范围的,还应满足进口产品登记要求。

(六)输华产品应符合中方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要求。

五、生产工艺要求

(一)应进行热处理加工,热处理加工方法应符合波兰饲用乳制品法律法规要求并经中方认可。

(二)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同时不得添加中国法律法规、波兰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添加物。

(三)饲用乳制品输华前应经波兰官方抽样检测,并符合以下要求: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m=0,M=0

细菌总数:<2×106CFU/g

霉菌总数:<1×103CFU/g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它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每批输华饲用乳制品须用全新、洁净,密封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货物外包装需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码,并标注“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三)输华饲用乳制品的生产、存储、运输过程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波兰官方负责对输华饲用乳制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双方议定书的要求。向中国出口的每批饲用乳制品均须随附一份正本官方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对进境波兰饲用乳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检出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份,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份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6.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7.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国海关总署向波兰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通报,并视情采取暂停相关出口企业甚至暂停波兰相关产品输华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