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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西班牙橄榄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点击次数:334   更新时间:2022-06-13      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6号(关于进口西班牙橄榄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橄榄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西班牙橄榄粕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西班牙橄榄粕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10日

  

  

  

  附件

  进口西班牙橄榄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橄榄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橄榄粕(Olive paste)是指在西班牙境内种植的橄榄果经压榨、浸提等工艺分离油脂后而产生的副产品,不含橄榄枝、叶等其他组织的回填物。

  三、出口、仓储企业的批准

  输华橄榄粕应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加工厂由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以下简称MAPA)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推荐,由GACC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获准注册登记的加工厂名单可在GACC的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橄榄粕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2.拟肾斑皮蠹Trogoderma versicolor

  3.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包装、储藏及运输。

  1.西班牙输华橄榄粕使用的包装袋应首次使用且干净卫生,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

  2.运输橄榄粕的每个运输工具或舱室(如散装运输)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登记号和“西班牙橄榄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字样。橄榄粕包装标识应符合中国《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MAPA应在出口前对输华橄榄粕实施检验检疫,不得带本要求第四条所列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其他活的有害生物、动物粪便、动物尸体和禽类羽毛、土壤和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GB 13078)的要求。

  2.每批输华橄榄粕应随附MAPA出具的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12)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上应注明经批准的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号,运输方式与相应的物流信息;如果货物在运输之前或运输过程中进行熏蒸,则应标明处理方法和相关参数。

  3.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n Sanitation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Spanish Olive paste Exported to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Food of Spain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橄榄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MAPA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样本相符。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口橄榄粕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进口橄榄粕发生以下不符合情况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无MAPA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处理;

  (五)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七)发现产品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八)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第二点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经除害处理或无害化处理合格的货物,准予进境。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GACC将向MAPA通报,并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输华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