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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棉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棉籽粕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10日
附件
进口巴西棉籽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棉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棉籽粕(Cottonseed meal)是指在巴西境内种植的棉籽经压榨、浸提等工艺分离油脂后而生产的副产品。
三、出口、仓储企业的批准
输华棉籽粕应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加工厂由巴西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以下简称MAPA)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推荐,由GACC文件审查或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后予以注册登记。获准注册登记的加工厂名单可在GACC的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棉籽粕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墨西哥棉铃象 Anthonomus grandis
2.咖啡黑长蠹 Apate monachus
3.大谷蠹 Prostephanus truncatus
4.红火蚁 Solenopsis invicta
5.油棕猝倒病菌 Pythium splendens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包装、储藏及运输。
1.巴西输华棉籽粕可以散装或包装形式运输,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包装应首次使用,且干净卫生,不得带有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用于运输棉籽粕的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2.运输棉籽粕的集装箱或者船舶的舱(如散装船运)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巴西棉籽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字样;MAPA应要求加工厂确保每批输华棉籽粕的产品标签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MAPA应在出口前对输华棉籽粕实施检验检疫,不得带本要求第四条所列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种子、动物粪便、动物尸体和禽类羽毛、土壤和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GB 13078)的要求。
2.每批输华棉籽粕应随附MAPA出具的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加工厂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出口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3.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cottonseed meal from 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棉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MAPA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国际卫生证书是否与样本相符。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口棉籽粕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进口棉籽粕发生以下不符合情况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安全卫生声明,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活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卫生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无害化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经无害化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六)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的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GACC将向MAPA通报,并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输华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