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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西班牙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点击次数:401   更新时间:2022-07-05      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9号(关于进口西班牙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现将《进口西班牙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见附件)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西班牙葡萄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西班牙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6日

附件

 

进口西班牙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葡萄,学名Vitis vinifera L.,英文名Table Grapes(以下简称葡萄)。

三、允许的产地

西班牙葡萄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葡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处理设施均须在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以下简称MAPA)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MAPA共同批准注册。MAPA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将名单提供GACC,该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3.海灰翅夜蛾Spodoptera littoralis

4.西花蓟马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

5.橘臀纹粉蚧Planococcus citri

6.葡萄根瘤蚜Daktulosphaira vitifoliae

7.褐枝顶孢霉Phaeomoniella aleophilum 

8.厚孢小褐球壳Phaeomoniella chlamydospora

9.Cadophora luteo-olivacea

10.葡萄皮尔斯病菌Xylella fastidiosa subsp. fastidios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葡萄果园应建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认证或其他国际认证体系,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每个果园必须及时清除落果。

2.MAPA应在输华葡萄果园持续建立地中海实蝇监测体系,使用Steiner诱捕器,以trimelure为诱剂,每7天检查一次诱捕器。MAPA应保留监测检查记录,以便GACC审查。

3.输华葡萄果园应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和海灰翅夜蛾进行监测,从葡萄开花期到收获期,由MAPA官员或授权人员进行,在果园使用诱捕器及视觉检查进行监测。果园内每公顷设置1个诱捕器,每7天检查一次诱捕器,每4周更换1次诱芯。如监测发现上述有害生物,果园必须采取除灭措施。如再次监测发现上述有害生物,该果园的葡萄本产季不得向中国出口。

4.输华葡萄果园应针对西花蓟马和橘臀纹粉蚧进行监测,从葡萄开花至收获期,每周检查一次,特别是检查枝干、茎和叶部是否有成虫。如监测到上述检疫性有害生物,应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往中国的葡萄不携带上述检疫性有害生物。

5.输华葡萄果园应针对葡萄根瘤蚜采取田间系统控制措施,确保葡萄园没有发生。在葡萄包装箱中使用二氧化硫(SO2)保鲜膜。

6.输华葡萄果园应针对褐枝顶孢霉、厚孢小褐球壳、Cadophora luteoolivacea、葡萄皮尔斯病菌进行监测,从葡萄发芽期至收获期至少每15天检查一次,检查果树的树干、树枝及树叶是否有任何病害症状,重点观察果实是否出现腐烂症状,采集有可疑症状的病害标本,送实验室检测。

7.一旦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MAPA应立即通知GACC,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学防治在内的综合措施进行治理。

8.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必须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

9.输华葡萄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备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对中方关注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必须由MAPA批准,并在贸易开始前由MAPA向GACC提供。出口的第一年,由MAPA向GACC提供每个果园的监测记录,从第二年开始,只需提供一份结果。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葡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APA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包装好的葡萄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不同检疫条件的应分开存放。

(三)包装要求。

1.输华葡萄须剔除、挑拣、分级,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2.输华葡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须用带有网眼的袋(最大孔径1.6mm)罩住每个包装盒的通气孔或整个托盘,或采用其他能防止葡萄感染有害生物的包装材料。

3.每个包装箱上必须标注水果名称、产地(区、市或县)、国家、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及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输华葡萄在装箱前须检查集装箱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是否携带有害生物。

5.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四)检疫处理要求。

1.输华葡萄必须采取冷处理(冷处理指标见附1),冷处理操作应在MAPA官员监管下实施。

2.冷处理须符合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2)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3)。

(五)出口前检疫。

1.MAPA应在出口前对输华葡萄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协议生效后的前两年内,MAPA官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的葡萄抽样进行检疫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MAPA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GACC。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葡萄,由MAP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该批葡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IS BATCH OF GRAP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SPANISH FRESH TABLE GRAPES TO CHINA BETWEEN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MINISTRY OF aGRICULTURE,FISHERIES AND FOOD OF the kingdom of sPAIN. IT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TO CHINA.”)

2.对于实施出口前检疫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葡萄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葡萄将允许从所有GACC批准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入境。

2.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入境时还需提供由MAPA背书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入境时还需提供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销毁或到岸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

3.如发现地中海实蝇、葡萄花翅小卷蛾或海灰翅夜蛾,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处理。同时,GACC将立即向MAPA通报,要求取消相关果园的注册登记资格,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MAPA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GACC将根据对MAPA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措施。

4.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在西班牙未报道过的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MAPA将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启动前,GACC将派检疫官员赴西班牙进行审查,监管并审核输华葡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处理设施的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控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对当年输华葡萄检疫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判定出口前冷处理无效,该批货物将不得向中国出口,或采取补救处理措施。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西班牙葡萄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GACC将持续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MAPA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及相关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葡萄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

 附:1冷处理指标要求

    2.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3.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附1

 

冷处理指标要求

 

温度范围

持续天数(天)

1.11°C或以下

15

1.67°C或以下

17

2.22°C或以下

21


附2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规程

 

1. 冷处理设施

1.1 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MAPA和GACC批准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

1.2 MAPA官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1.3 MAPA官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葡萄装运前处理的设施的注册,该注册包括说明以下内容的文件:

(a) 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b) 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c) 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热类型;

(d) 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e) 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1.4 在每个葡萄出口季节开始之前,MAPA需向GACC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 记录仪的类型

2.1 MAPA官员确保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a) 探针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b) 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

(c)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MAPA官员查验;

(d) 能够至少每小时记录所有探针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所要求的精度;

(e) 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3. 温度的校正

3.1校正必须用由MAPA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 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 在处理完成时,MAPA官员将用本规程第3.1条提及的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4. 在MAPA官员监管下安插温度探针

4.1 上托盘的水果必须在MAPA官员的监管下将上托盘的经预冷过的水果装入冷处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预冷。

4.2 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a) 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的中心;

(b) 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

(c) 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回风口处;

(d) 一个位于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近回风口处。

4.3 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MAPA官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4 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当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开始计算。

4.5 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一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5. 处理结果的逐步审核

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MAPA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本规程第3条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在果实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6. 处理结果的确认

6.1 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本规程第3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需要时提供给GACC审核。

6.2 处理完成之后,如果探针的校正读数比处理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或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相应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MAPA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6.3 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要附有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的适当数据统计。

6.4 MAPA官员必须在确认某处理成功之前背书上述记录和统计值,且应GACC要求,提供上述背书的记录以供审核。

6.5 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a) MAPA官员确认本规程第6.3条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或(b) 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7. 装入集装箱

7.1 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MAPA官员查验,以确保不携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7.2 果实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8. 集装箱的封识

8.1 MAPA官员用编码的封条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8.2 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官员开启。

9. 未立即装箱的水果的存贮

处理过的果实未立即装箱可以存贮,但需由MAPA官员维持安全状况:

(a) 如果果实存贮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b) 如果果实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存贮,则必须用经MAPA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另一贮存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c) 随后的装箱必须按照本规程第7条的规定在MAPA官员监管下进行。

10. 植物检疫证书

10.1 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包装厂或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

10.2 葡萄入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含由MAPA官员背书的温度记录和温度统计数据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3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1. 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 记录仪类型

MAPA官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2.1 探针温度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2.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2.4 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 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 温度的校正

3.1 校正必须用由MAPA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 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 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MAPA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3.4 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4. 温度探针的安插

4.1 包装好的果实应在MAPA官员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4.2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a) 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b) 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 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1米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 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4.3 所有探针必须在MAPA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4 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C或以下。

5. 集装箱的封识

5.1 MAPA检疫官员用编码封条对装上货物的集装箱进行封识;

5.2 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官员开启。

6.处理结果验证

如果处理记录显示技术指标符合要求,GACC应授权结束处理。并且如探针符合本规程第3条要求,处理应被认定为合格。

在水果被移除处理库之前,探针需进行校准。

7. 温度记录及确认

7.1 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装运水果的集装箱离开西班牙到中国第一到达港运输期间或延续入境口岸后进行的冷处理。

7.2 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当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正式开始计算。

7.3 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入境港口的中国海关。

7.4 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中国海关以便审核。

7.5 中国海关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8. 植物检疫证书

8.1 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备注“运输中”。

8.2 葡萄入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