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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的公告

点击次数:652   更新时间:2022-03-08      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1号(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关于〈俄罗斯输华小麦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的规定,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俄罗斯小麦,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且未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的地区种植的,仅限于加工用途的春小麦。

  二、俄方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和相关国际标准,在小麦出口产区和储存场所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监测,并采取综合防控措施。

  应中方要求,俄方应提供上述所有监测结果和采取的防控措施等信息。俄方应提供小麦矮腥黑穗病年度监测结果。

  三、在小麦出口前和运输期间,俄方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输华小麦传入中国的风险。

  如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菌,俄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并提供小麦矮腥黑穗病疫区的有关信息,并暂停相关区域的小麦输华。

  四、在小麦出口前和运输期间,俄方应采取过筛清杂措施,以去除土壤、植物残体、危险性杂草种子及其他杂质。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输华小麦不得与冬小麦或小麦矮腥黑穗病疫区小麦混合。

  五、散装出口小麦,应当使用专用于粮食运输的交通工具,可采用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等方式运输。输华袋装小麦不限运载工具。运输期间,应避免粮食途中撒漏和受潮。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有关植物检疫的规定。

  六、完成出口检验检疫后,俄方出具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 “The consignment of whea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wheat exported from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dwarf bunt of wheat 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uhn”(该批小麦符合俄罗斯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同时标明来源产区、出口存放地点、出口存放企业名称等信息。

  七、其他植物检疫要求按原质检总局2018年第25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2月23日

附件1

 

进口俄罗斯小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和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关于俄罗斯联邦小麦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2017年11月1日在北京签署)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用于加工的春小麦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仅限于俄罗斯车里雅宾斯克州、鄂木斯克州、新西伯利亚州、阿尔泰边疆区、克拉斯诺雅尔斯克边疆区和阿穆尔州。上述六个地区被认为没有发生中方关注的小麦矮腥黑穗病和印度腥黑穗病。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Trogoderma glabrum Hb.

黑斑皮蠹

2

Trogoderma variabile Ball.

花斑皮蠹

3

Alternaria triticina Prasada & Prabhu

小麦叶疫病菌

4

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 (Fron) Deighton

小麦基腐病菌

5

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

小麦矮腥黑穗病菌

6

Ambrosia artemisiifolia L.

豚草

7

Ambrosia psilostachya DC.

多年生豚草

8

Ambrosia trifida L.

三裂叶豚草

9

Avena ludoviciana Durieu

法国野燕麦

10

Avena sterilis L.

不实野燕麦

11

Bunias orientalis L.

疣果匙荠

12

Centaurea diffusa Lam.

铺散矢车菊

13

Centaurea repens L. (Acroptilon repens DC)

匍匐矢车菊

14

Cuscuta L.

菟丝子(属)

15

Lolium temulentum L.

毒麦

16

Sorghum х almum Parodi

黑高粱

17

Sorghum halepense (L.) Pers.

假高粱

18

Xanthium sibiricum

苍耳

19

Xanthium pensylvanicum

宾州苍耳

20

Xanthium strumarium

欧洲苍耳

21

Xanthium chinense

北美苍耳

22

Mayetiola destructor Say.

黑森瘿蚊

23

Solanum rostratum Dun.

刺萼龙葵

五、装运前要求

产地管理

俄方应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有关标准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监测,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应中方要求,俄方应向中方提供上述所有的监测结果和防治信息。俄方应采取一切降低风险的措施,防止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随输华小麦传入中国。

如果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菌,俄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并暂停生产小麦的州(区)小麦输华。

(二)注册登记要求

俄方应对输华小麦的种植生产企业和出口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符合相关植物检疫条件,在通过检查并确认符合条件后,向中方提供推荐名单,中方审核确认后予以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实时更新。

储运及出口前要求。

输华小麦储存、运输或出口前,应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以去除土壤、植物残体、杂草种子及其他外来物质。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输华小麦不得与冬小麦和第三条所列产区外其它产区的小麦混存混运。

输华小麦应采取车辆、集装箱、船舶等粮食专用工具运输;输华袋装小麦不限运载工具。运输途中应采取防粮食撒漏、密封等措施,运输工具应符合植物检疫要求。

)出口要求

俄方应在小麦输华前对其进行官方检验检疫。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应采取熏蒸、消毒、除杂等有效处理措施。

完成出口检验检疫后,俄方主管机构出具符合国际植物保护组织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小麦符合《俄罗斯联邦小麦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 同时标明来源产区(州和或边疆区)、出口存放地点、出口存放企业名称等信息。

俄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统一填写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核查。

六、进境要求

进境小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一)检疫审批

1.中国小麦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向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小麦应从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入境,并在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合格的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有关证书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 核查进境小麦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核查是否随有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

1.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7号)、《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国质检动〔2007〕162号)等有关规定,对进境小麦实施检验检疫,特别要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

2. 小麦进境后,用于加工,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禁止用作种植用。进境小麦运输过程要防止撒漏,运输、装卸、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检验检疫部门要做好检验检疫监管。

3. 按照质检总局有害生物监测指南,检验检疫部门应做好进口俄罗斯小麦携带杂草等外来疫情的监测工作。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检出小麦矮腥黑穗病,则该批货物将被退运或销毁处理,并通知俄方暂停小麦输华。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后,双方将通过协商来恢复俄小麦输华。

如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或检出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依法作除害处理、销毁、退运等措施。中方将及时向俄方通报违规及处理情况。

(二)如检出本要求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双方的主管机构将在必要时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研究制定检疫程序,解决消除小麦植物检疫要求违反的问题。

八、进境小麦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境小麦安全卫生、转基因等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及规定。检出不合格情况的,应依法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