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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进口老挝柑橘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柑橘类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柑橘类水果(以下简称“柑橘”),包括桔(学名Citrus reticulata,英文名Mandarin)、柚子(学名Citrus maxima,英文名Pomelo)和柠檬(学名Citrus limon,英文名Lemon)。
三、允许的产地
老挝柑橘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须经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以下简称“MAF”)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检疫要求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MAF向GACC提供,GACC将在官方网站公布注册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2.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3.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
4.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5.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6.玉米红虫Pyroderces rileyi
7.非洲真叶螨Eutetranychus africanus
8.亚洲柑橘黄龙病菌Candidatus liberibacter asiaticus
9.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Citri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所有输华柑橘果园应重点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综合治理。
2.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如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等。
3.MAF应监督与指导出口果园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治理,全年进行有害生物监测;除视觉检查外,还应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式对有害生物进行诱集监测,如在果园内悬挂实蝇信息素诱捕器,利用黄色粘虫板进行物理监测等。
4.一旦监测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立即采取化学或物理等综合防治。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MAF需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应GACC要求提供。
5.输华柚子必须在生长周期套袋,具体操作技术规范见附1。
6.输华桔和柠檬出口前须在注册的冷处理设施进行冷处理,具体操作规程见附2。
桔的冷处理指标为:1.67°C或以下连续处理18天;
柠檬的冷处理指标为:3°C或以下连续处理18天。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柑橘的加工包装应在MAF监管下进行。
2.加工过程应经人工挑选和清洗,也可以进行采后杀菌剂处理,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等,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虫卵、病原孢子、蚧虫、螨、粉虱等,保证输华柑橘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杂质等。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明“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果名称、产地(省、区)、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
3.包装后待出口的产品,应单独存放以防止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四)出口前检疫。
1.在本公告生效后的2年内,MAF需按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柑橘实施抽样检查,如没有发现检疫问题,则随后抽样比例降低到1%。其中,须对每批抽取样品中的30个果实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
2.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并暂停相关果园和包装厂本季节出口资格。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由MAF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并在附加声明栏目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citrus fruit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itrus Fruits from Lao PD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柑橘符合老挝鲜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桔和柠檬的植物检疫证书上须注明冷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和冷处理设施注册号等信息。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柑橘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柑橘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检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3.检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款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柑橘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柑橘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果园、包装厂、冷处理设施的,该批柑橘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该批货物将在进境口岸进行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的,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否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截获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有效的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立即向MAF通报,告知有害生物的具体种类、相关植检证书编号、果园及包装厂的注册号、集装箱箱号等信息,并视情况暂停从相关果园和/或包装厂进口柑橘。MAF应查清原因,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直到再次符合GACC相关要求。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老挝柑橘疫情发生动态及口岸截获情况,GACC将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MAF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或相应检疫风险控制措施。为确保管理措施及操作要求得到有效实施,根据有关程序和规定,双方可对议定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评估。
附1
柚子套袋技术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柚子(Citrus maxima)套袋操作管理。
二、套袋技术
(一)袋的选择。
本议定书选择使用的果袋应为抗风、防水、透气性好的专用纸袋,能防病菌及害虫入侵。
(二)套袋时间。
套袋时间应在果实膨大后期。不同地区根据气候、海拔等因素作适当调整,但套袋时间应在60天以上。
(三)套袋方法及注意事项。
撑开袋口托起袋底,使通气孔张开袋体膨起,果实在袋内悬空,扎紧袋口。套袋时候注意三点:第一,单果套袋,或者多果套袋作为备选项;第二,必须将袋口扎紧;第三,必须将通气孔张开。
(四)套袋前管理。
根据不同树势、树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载果量,疏除小果、畸形果、病虫果、过密果等,力争做到套袋果实分布均匀,大小基本一致。
根据田间病虫害及发生周期,套袋前采取适当防治措施。必要时,按照农药使用规范喷药防治。
(五)套袋后管理。
1.检查纸袋完整度
采收前检查果袋,如有破损的,不能进入加工输往中国柑橘的车间或者工厂。
2.植物检疫措施
根据柚子长势,合理采取疏枝摘叶等措施,改善树体通风透光条件,减少病虫害发生。合理使用农药,推广物理和生物防治技术,减少病虫发生。
3.柚子采收
为防止实蝇等有害生物再感染,柚子采收需随同套袋一并采收,及时送到包装厂,按要求进行脱袋,并剔除劣果。
附2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规程
一、冷处理设施
1.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MAF和GACC批准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
2.MAF官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3.MAF官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柑橘装运前处理的设施的注册,该注册包括说明以下内容的文件:
(1)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2)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3)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热类型;
(4)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4.在每个柑橘出口季节开始之前,MAF需向GACC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二、记录仪的类型
MAF官员确保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1.探针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2.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
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MAF官员查验。
4.能够至少每小时记录所有探针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所要求的精度。
5.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三、温度的校正
1.校正必须用由MAF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2.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在处理完成时,MAF官员将用本款第1条提及的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四、在MAF官员监管下安插温度探针
1.上托盘的水果必须在MAF官员的监管下将上托盘的经预冷过的水果装入冷处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预冷。
2.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1)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的中心;
(2)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
(3)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回风口处;
(4)一个位于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近回风口处。
3.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MAF官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开始计时。
5.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五、处理结果的逐步审核
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MAF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三款”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在果实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六、处理结果的确认
1.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需要时提供给GACC审核。
2.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相应的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MAF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3.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要附有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的适当数据统计。
4.MAF官员必须在确认某处理成功之前签字确认上述记录和统计值,且应GACC要求,提供上述记录以供审核。
5.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MAF官员确认本款第3条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或
(2)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七、装入集装箱
1.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MAF官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2.果实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八、集装箱的封识
1.MAF官员用编码的封条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2.封条只能在中国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官员开启。
九、未立即装箱的水果的存贮
处理过的果实未立即装箱可以存贮,但需由MAF官员维持安全状况:
(1)如果果实存贮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2)如果果实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存贮,则必须用经MAF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另一贮存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3)随后的装箱必须按照第七款的规定在MAF官员监管下进行。
十、植物检疫证书
1.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包装厂或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
2.柑橘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含由MAF官员签字确认的温度记录和温度统计数据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