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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智利冷冻水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冷冻水果是指去除不可食用果皮、果核后(樱桃除外),经过速冻处理,并在整个冷链环节中保持果肉核心达到-18°C或以下的水果,且符合《国际食品标准》“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CAC/RCP 8-1976)要求。冷冻水果品种如下:
1. 冷冻木莓(Frozen Raspberries)Rubus idaeus
2. 冷冻博伊森莓(Frozen Boysenberry)Rubus ursinus var. Longanobaccus
3. 冷冻蔓越莓(Frozen Cranberry)Vaccinium macrocarpon
4. 冷冻苹果(Frozen Apple)Malus domestica
5. 冷冻鳄梨(Frozen Avocado)Persea americana
6. 冷冻樱桃(Frozen Cherry)Prunus avium
7. 冷冻番荔枝(Frozen Cherimoya)Annona cherimola
8. 冷冻葡萄(Frozen Grape)Vitis vinifera
9. 冷冻猕猴桃(Frozen Kiwi)Actinidia chinensis/A. deliciosa
10. 冷冻桃(Frozen Peach)Prunus persica
11. 冷冻芒果(Frozen Mango)Mangifera indica
12. 冷冻番木瓜(Frozen Papaya)Carica papaya
13. 冷冻菠萝(Frozen Pineapple)Ananas comosus
14. 冷冻石榴(Frozen Pomegranate)Punica granatum
15. 冷冻蓝莓(Frozen blueberry)Vaccinium spp.
16. 冷冻黑莓(Frozen blackberry)Rubus ulmifo-lius
17. 冷冻草莓(Frozen Strawberry)Fragaria ananassa
三、允许的产地
智利全境。
四、批准的加工厂
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均须在代表智利共和国农业部的智利农牧局(SAG)批准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审核批准注册。SAG每年向GACC提供注册名单,获得批准的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五、出口前要求
(一)供应商管理。
SAG要求每个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保留有水果供应商清单。清单中应至少包括如下信息:供应商名称、大区、市、果园编号和水果名称。
所有供应水果的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包括适合于果园植物检疫条件的管理措施,以降低有害生物的发生。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应保存相关管理措施的副本。
(二)质量保证体系。
冷冻水果加工厂必须执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并按照《国际食品标准》“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CAC/RCP 8-1976)要求进行冷冻水果的准备、加工、储藏和运输,以保证冷冻水果的质量和卫生。
冷冻水果加工厂必须对出口产品进行包括农药、重金属和微生物在内的多种残留检测,并由SAG授权实验室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须明确注明冷冻水果是否符合中国对农残、重金属和微生物等污染物的限量要求。每批冷冻水果抵达中国时须随附检测报告。
SAG须按照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新冠病毒防护相关指南要求,指导和监督输华冷冻加工企业严格按照FAO和WHO发布的指南作业,加强员工防护,防范产品和包装受到新冠病毒污染。
(三)速冻处理、包装和装运。
冷冻水果速冻处理程序应在SAG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具体程序见附件。
冷冻水果须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的材料包装,符合相关安全卫生国际食品标准,以减少污染。
每个包装箱上应使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果园或其注册号、产地、加工厂、出口商和加工日期。
每个托盘上用中文或英文注明“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同样的标记。
如使用了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规定。
(四)离境前检验检疫。
出口前,SAG必须确认该批冷冻水果在-18°C或以下温度进行冷藏和运输。
在冷冻水果的不同加工阶段(从产品预包装到最终成品),应由SAG培训授权的工作人员,按0.5%的比例对每批货物进行抽样并检验检疫,确保不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且致病微生物和农药残留不超过最大限量标准。如发现或检测到任何不符合项,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冷冻水果,由SAG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随附检测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ilean Frozen Fruits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智利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在项目启动前,SAG应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检测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六、进境检验检疫
智利冷冻水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当冷冻水果到达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GACC将保证在冷链温度下进行查验。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如发现农残或致病微生物等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不合格,经对结果分析验证后,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通知SAG,暂停相关加工厂的冷冻水果输华,直至不合格情况得到整改并获得GACC认可。
3.如果多个加工厂连续发生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对每批冷冻水果扣留取样送实验室检测,并视情况暂停冷冻水果输华,直至有关要求得到满足。
特此公告。
附件
出口前速冻处理及冷藏运输操作程序
一、速冻处理设施/设备
(一)装运前速冻处理应在SAG批准的设施/设备中进行。
(二)SAG或其授权人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标准,且具有能使水果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三)SAG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冷冻水果装运前处理的设施/设备的注册,该注册包括说明以下内容的文件:
1.所有设施/设备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2.设施的尺寸和容量;
3.墙壁、天花板和底板的隔热类型;
4.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品牌、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温度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6.使用的速冻处理设施。
二、记录仪的类型
SAG或其授权人员应确保温度探针和记录仪满足以下要求:
(一)探针应在-35°C到+30°C之间,精确到±0.5°C,并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校准;
(二)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量;
(三)能够记录并储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SAG或其授权人员查验;
(四)能够至少每5 min记录所有探针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所要求的精度。
三、速冻处理
(一)在SAG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开展输华水果的速冻处理。
(二)速冻处理将满足以下条件:
1.应在-30°C及以下处理至少30 min,确保水果中心温度达到-18°C以下(传统速冻处理技术);
2.或采用新的工业速冻处理技术,使果肉核心温度迅速降至-18°C或以下。
(三)果温探针记录须显示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速冻过程期间的果肉核心温度(适用于上述两种速冻处理技术),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值都达到-18°C时,速冻处理才可以结束。
四、处理结果的确认
(一)处理完毕后,应保留温度记录供SAG核查。
(二)上述温度记录应在有需要时提供中国海关核查。
(三)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速冻处理要求,需重新处理。
五、冷藏和运输
水果速冻处理后,在冷藏和运输期间,水果温度需维持在 -18°C或以下。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