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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1.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 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 产品配方
4.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7. 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8. 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 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1. 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12. 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以上货物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因进口货物涉及环节众多,单证和流程繁琐,为节约时间和节省费用,请务必了解注意事项,避免产生不必要损失,海汇达报关行专业为您提供全套清关物流解决方案,欢迎来电咨询与交流!